中央预算内补贴水处理项目研究报告

管材 发布时间:2026-09-10 07:31 作者:转载 浏览:8
 












  中央预算内补贴新建在建改造项目(生态环境水处理)行业研究报告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中央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是推动国家重大战略落地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关键政策工具。在生态环境水处理范畴内,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托污染治理专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节能降碳专项及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等多个渠道,持续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节水改造和水资源保护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已成为水生态环境治理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

水作为生命之源、生产之要与生态之基,其生态环境治理直接关系到民众饮水安全及生存环境质量,也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对水生态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中央政府实施直接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引领与带动作用。

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预算数为7350亿元,决算数为7350亿元,预算完成比例达到100%。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7550亿元,较2025年增加200亿元。其中,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在2025年的规模达到128.63亿元,预计2026年将突破130亿元。同时,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的资金投入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为生态环境水处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 1.2 研究范围与意义

本报告的研究对象聚焦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政策体系、资金规模、支持方向、项目类别、申报程序及发展趋势。具体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和改造、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涵盖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内源污染治理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工程与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

开展此项研究的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其一,为水处理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理解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把握项目申报机会提供系统性参考;其二,为行业分析中央投资导向、研判市场走向提供分析框架;其三,为促进生态环境水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解读与策略建议。


## 第二章 政策体系与制度框架

### 2.1 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制度体系以多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托,构建了层次清晰、覆盖全面的制度架构。

**(一)上位法与核心法规**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作为政府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确立了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框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0号)等规章,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供了具体制度规范。

**(二)专项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涉及多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2024年3月17日印发)。该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2024年3月22日印发)。该办法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深入推进重要江河湖库保护治理而制定。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2025年9月19日印发)。该办法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方向,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其中节水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等内容与水处理领域密切相关。

**《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2026〕713号,2026年5月21日印发)。该办法资金重点投向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业绿色发展等领域,全面覆盖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

**(三)政策协同**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各专项并非独立运作,而是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工具形成协同配合。2026年,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8000亿元用于“两重”建设(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2000亿元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安排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4.4万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与上述政策工具在支持方向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水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保障体系。

### 2.2 补贴方式与资金性质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主要采取以下资金安排方式:

**(一)直接投资**。针对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二)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无偿资金补助。污染治理专项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均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

**(三)资本金注入**。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形成国有资本权益。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按项目安排,属于无偿投入。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 2.3 管理原则与导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环境水处理领域的管理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科学决策**。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规范管理**。各专项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申报流程和监督管理要求。

**注重绩效**。保障和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公开透明**。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平等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同时,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倾斜。

**倾斜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投资项目适当倾斜,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 第三章 资金规模与投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