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新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须经批准
据央视新闻消息,民政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于7月16日联合发布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文件将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提出,社会组织若计划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并纳入项目清单进行管理,同时遵循严格审批与总量控制的原则。民政部将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与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清单。社会组织所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需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此类项目,且开展频次一般为每五年一次。
新《办法》列出了九项被禁止的情形,具体包括:
- 必须严格依照批准的申报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或名额等,也不得擅自增设子项目;
- 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 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或委托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 不得超出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 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组织配套开展活动,地方性组织也不得借全国性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 严禁以评比表彰为名违规发放奖金,避免铺张浪费和劳民伤财;
- 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或赞助单位等名义,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举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七类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包括: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含有“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等字样或类似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借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的颁奖表彰或认定命名;设计、制作、销售或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以及通过数据加权、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变相排名的活动。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不适用该文件的例外情况,包括: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的文艺评奖、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科学技术奖励等;社会组织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进行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以及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此类活动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